重要公文訊息
法務部115年8月31日法檢決字第11500592160號函,郭泓志因違反律師法,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確定在案。
公告日期:2026-09-07
法務部115年8月31日法檢決字第11500592160號函,郭泓志因違反律師法,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確定在案。
法務部115年8月31日法檢決字第11500592160號函,郭泓志因違反律師法,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確定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