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文訊息
法務部114年2月4日法檢決字第11400510470號函,劉冠頣律師因違反律師法,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停止職務期間自114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21日止。
公告日期:2025-02-06
法務部114年2月4日法檢決字第11400510470號函,劉冠頣律師因違反律師法,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4月,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停止職務期間自114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