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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113年10月14日法檢決字第11300612280號函,李耀馨律師警告之處分,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之處分。

公告日期:2024-10-17

法務部113年10月14日法檢決字第11300612280號函,李耀馨因違反律師法,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併於113年10月1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覆審之請求確定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