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文訊息
法務部113年1月8日法檢決字第11200655090號函,李路宣律師申誡之處分,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10小時研習之處分。
公告日期:2024-01-24
法務部113年1月8日法檢決字第11200655090號函,李路宣律師因違反律師法,業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併於112年12月19日起6個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10小時研習確定在案。
法務部113年1月8日法檢決字第11200655090號函,李路宣律師因違反律師法,業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併於112年12月19日起6個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10小時研習確定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