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文訊息
法務部112年8月31日法檢決字第11204504470號函,黃銘煌律師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之處分。
公告日期:2023-09-11
法務部112年8月31日法檢決字第11204504470號函,黃銘煌律師因違反律師法,業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覆審之請求,請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律師法第105條督促其所屬律師公會命其於112年8月15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
法務部112年8月31日法檢決字第11204504470號函,黃銘煌律師因違反律師法,業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覆審之請求,請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律師法第105條督促其所屬律師公會命其於112年8月15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