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社團
社團選單臺中律師公會易筋經氣功養生社
易筋經氣功養生社章程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易筋經氣功養生社」章程
第一條 名稱與宗旨
本社定名為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下稱本會)「易筋經氣功養生社」(下稱本社)成立目的在於促使本會會員於工作之餘 ,藉由團體練習易筋經氣功促進聯誼交流,強身保健,內外兼修,以求圓融人生成長之宗旨。
第二條 社員積極資格
本會會員均得加入為本社正式社員。
社員之配偶、親屬及友人得經本社社員推薦加入為特別社員。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特別社員之權利與正式社員同。
第三條 社員消極資格
本社社員或申請入社者有下列情形,本社得召開社員大會拒絕入社或開除之:
一、對於本社社員有重大侮辱、虐待或其他為非法令之情事。
二、其他違反法令或本社章程且情節重大。
第四條 社員之權利義務
一、享有參與本社所舉辦活動、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利,但社長僅本社正式會員有被選舉權。
二、負有遵守本社各項章程及社員大會決議之義務。
第五條 社員大會
本社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變更章程案。
二、選舉、罷免社長。
三、議決社員之申請、除名。
四、議決本社各項經費收支,包含但不限於社員社費、課程費用等費用。
五、議決本社年度計畫。
六、議決本社財產處分。
本社社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社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五日前以紙本或通訊軟體 LINE 訊息公告通知,但緊急情形不在此限。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社長認為有必要,或經社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社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一社員出席,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條 組織
本社設社長一人,由社員推選正式社員任之,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本社社務,除本章程規定應由社員大會決議之事項外,由社長負責推展之。
設總幹事一人,財務一人,均為無給職,由社長指定社員任之,協助總裁推動公司事務。
如社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總幹事代理之;無總幹事或總幹事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社長指定社員一人代理之。
第七條 社團活動及地點
本社訂於每週五下午五時十五分起,假本會設於臺中司法大廈地下一樓之會議室,行團體練功。
團體練功之時間及地點,於有更動調整之必要,得由社長酌定後,以口頭或通訊軟體 LINE訊息公告通知社員
第八條 附則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本會相關規章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