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律師公會高爾夫球隊

高爾夫球隊章則

公告日期:2019-07-08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元月二十日第廿二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制定

第一條

本隊定名為臺中律師公會高爾夫球隊,以提倡高爾夫球運動,切磋球技及增進聯誼為宗旨,其隊員以愛好高爾夫球運動之本會會員及眷屬組成之。



第二條

本隊隊員除應遵守國際高爾夫規則及各高爾夫俱樂部頒行之單行規則外,並應遵守本隊章則。



第三條

本隊設隊長、總幹事一人,得設副總幹事二人,其任期均一年,除隊長不得連任外,餘得連任。隊長由隊員推選,總幹事、副總幹事均由隊長指定,不得拒絕。

 

本隊定名為臺中律師公會高爾夫球隊,以提倡高爾夫球運動,切磋球技及增進聯誼為宗旨,其隊員以愛好高爾夫球運動之本會會員及眷屬組成之。



第四條

隊員應按每年於第一個月份乙次繳納新台幣(以下同)參仟元之隊費,眷屬半費,但得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決議增減之。



第五條

本隊每兩月舉辦比賽乙次為原則,其日期、時間及地點均由隊長酌定。本隊並得以與其他公會或團體舉辦聯誼賽,其辦法亦由隊長酌定。



第六條

冠軍杯由當任隊長捐贈,而由每次比賽獲得冠軍者輪流保管,於年度終了時,由積分最高者永久獲得冠軍杯。每次比賽,按其名次,所得分數如左:冠軍:十五分第二名:十二分第三名:十分第四名:九分第五名:八分第六名:七分第七名:六分第八名:五分第九名:四分第十名:三分與賽而未列前項名次者:二分。



第七條

隊員之差點及其年中升降,依左列規定定之:

 

一、依照隊員所屬高爾夫俱樂部所核定之差點,如隊員持有二個以上俱樂部核定之差點者,以較低差點為其差點。如隊員無所屬俱樂部核定差點,由本隊核定其差點。

 

二、凡於本隊例賽所得淨桿數低於標準桿者,依下列標準調升之:

 

一、得冠軍者視同低於標準桿一桿,再加上其低於標準桿數,按上列比率調升之。

 

二、尾數以四捨五入計算。

 

差點數:

調昇比例:

(一)9以下

(一)25%

(二)10 ~ 15

(二)35%

(三)16 ~ 20

(三)55%

(四)21 ~ 25

(四)75%

(五)26 ~ 36

(五)100%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