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社團
社團選單臺中律師公會瑜珈社
瑜珈社章程
第一條 名稱與宗旨
本社定名為臺中律師公會瑜珈社(下簡稱本社),成立目的在於促使本會會員於工作之餘,業能透過瑜珈修身養心,透過瑜珈調身的體位法、調息的呼吸法、調心的冥想法,達到身心合一,不僅強身健體,更有同時促進本會會員間人際交流互動之雙重宗旨。
第二條 社員積極資格
臺中律師公會(下簡稱本會)均得加入為本社正式社員。
社員之配偶、親屬及友人得經本社社員推薦,加入為特別社員。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特別社員之權利與正式社員同。
第三條 社員消極資格
本社社員或申請入社者,有下列情形,本社得召開社員大會拒絕入社或開除之:
一、對於本社社員有重大侮辱、虐待或其他為非法令之情事。
二、不參與本社活動或拒絕繳交社費,且情節重大。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本社章程,且情節重大。
第四條 社員之權利義務
一、享有參與本社所舉辦活動、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利。但社長僅本社正式會員有被選舉權。
二、負有遵守本社各項章程及辦法、社員大會決議、繳納社費及各項費用之義務。
第五條 社員大會
本社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變更章程案。
二、選舉、罷免社長。
三、議決社員之申請、除名。
四、議決本社各項經費收支,包含但不限於社員社費、課程費用等費用。
五、議決本社年度計畫。
六、議決本社財產處分。
本社社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社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五日前以紙本或通訊軟體LINE訊息公告通知,但緊急情形不在此限。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社長認為有必要,或經社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社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一社員出席,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條 組織
本社設社長一人,由社員推選正式社員任之,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本社社務,除本章程規定應由社員大會決議之事項外,由社長負責推展之。
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均為無給職,由社長指定社員任之,協助社長推展社務。
如社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總幹事代理之;無總幹事或總幹事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社長指定社員一人代理之。
第七條 社團活動地點本社每週舉辦社課一次以上。必要時得舉辦遠程活動,或與其他公會或團體合辦。
本社活動地點定為臺中律師公會多功能教室,其餘詳細時間或有更動社課地點,由社長酌定後,以口頭或通訊軟體LINE訊息公告通知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