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各項會務及補助辦法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跨區執業申請辦法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跨區執業申請辦法
本辦法於民國110年10月7日第31屆第3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制訂。
本辦法於民國111年5月12日第31屆第3次臨時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新增第三條第4款規定。
一、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13條規定制訂並經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定通過。
二、申請跨區執業程序:
律師申請跨區執業時,應依本申請辦法填寫跨區執業申請書(如附件所示)、檢附
及繳驗相關證件資料,並繳納跨區執業服務費。如有積欠跨區執業 服務費或其他
應繳費用之情形,亦應於申請時一併繳清。
三、跨區執業服務費規定:
律師繳納跨區執業服務費之規定依下列情事辦理之:
(一)律師申請跨區執業,應預繳自實際跨區執業時間起算一年之跨區服務費新台幣
叁仟陸佰元。跨區服務費係採按月計費,當月未足1個月者,仍以1個月計費,
預繳費用部分於申請退出跨區時再辦理退還。預繳費用期間已滿後,如需繼續
跨區執業者,仍應繼續按月繳納跨區服務費。
(二)未向本會申請跨區執業或申請後未經核准而仍於本會區域內執行職務者;或有
積欠應繳納之跨區服務費未繳納者,本會應催告該律師於一定期限內繳納服務
費。
(三)經本會催告後,仍未於催告期限內繳納應繳納服務費者,本會對該律師課予未
繳納服務費十倍之滯納金。
(四)如未繳納費用之律師,於本會追訴費用程序進行中主動繳納積欠費用,就原課予
未繳納費用十倍之滯納金,以下列方式處理:
1.催告期限後至起訴前:課予未繳納費用一倍之滯納金。
2.起訴後至勝訴判決確定前:課予未繳納費用三倍之滯納金。
四、未繳納跨區執業服務費之處理:
(一)本會經轄區內法院、檢察署、警調單位提供執行業務律師名單後,經核對後如發
現有未申請跨區執業之律師,先由本會催告該律師於期限內辦理申請跨區入會及
繳納跨區執業服務費。對於是否有跨區執業提出爭議的律師,本會將以發函詢問
之方式向轄區內法院、檢察署、警調單位確認是否確有在本轄區執業之情事。如
經確認後仍有在本轄區執業之情事,本會再以函文催告該律師仍應於期限內辦理
申請跨區入會及繳納跨區執業服務費,如仍未於催告期限內繳納應繳納服務費者
,本會對該律師課予未繳納服務費十倍之滯納金。
(二)關於未向本會申請跨區執業而於本會區域內執行職務之律師,其跨區服務費之計
算,以經本會向轄區內法院、檢察署、警調單位查證後所知悉之實際開始跨區執
業時間作為計算跨區服務費計算起始點。
五、申請退出跨區執業:
跨區執業律師如決定不在本會轄區繼續執行律師職務時,應向本會申請退出跨區執業
,如未向本會申請退出跨區執業,則跨區執業之相關權利義務仍舊繼續,跨區執業律
師仍應繼續繳納跨區執業服務費。
六、糾紛之合意管轄:
跨區執業律師與本會間之權利義務如發生糾紛,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並經跨區執業律師向本會申請跨區執業時載明於於跨區執業申請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