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各項會務及補助辦法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輪辦信託案件辦法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第31屆第2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制訂
第一條 為健全信託制度、扶助社會弱勢,以及推展會員從事信託業務,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得向本會申請登記為輪辦信託案件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
通過後,依照會員之申請次序登記名冊;已登記之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請求
終止之。
第三條 會員於申請登記為輪辦信託案件會員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證明書。
二、 已實際參與本會所舉辦或承認之信託課程滿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 本會輪辦信託案件會員名簿。
四、 會員願任本會輪辦信託案件聲明書。
經本會審核通過並造冊之會員,應每三年檢具前項第二款之證明文件予本會,
未檢具前開證明文件者,本會得停止其輪辦信託案件,並將其移出名冊。
前二項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得經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決議增減變更之。
第四條 本會依名冊次序輪派信託案件時,以一次輪派一案件為原則,但本會得視案情
之繁簡、酬金多寡等情節,分別派一人或數人辦理之。
第五條 會員辦理輪辦信託案件時,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違反
者,由會員自負其責。
第六條 會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並受懲戒者,本會得停止其輪辦信託案件,並將其移出
名冊。
第七條 會員同意承辦輪辦信託案件後,本會得將其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等
辦理業務相關資訊提供委託單位(人),嗣後即由會員與委託單位(人)自行聯繫
,本會概不介入輪辦信託案件之聯繫、處理。
第八條 經本會輪派信託案件,無正當理由不願意承辦者,應俟上述事由發生時之全體
輪辦信託案件會員承辦本會輪辦信託案件乙次後,始得再輪辦信託案件。
前項輪派之信託案件,經本會認定為公益案件時,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無正當理由拒絕者,本會得暫停其輪辦案件之權利乙次;無正當理由拒絕達
三次者,本會得停止其輪辦信託案件,並將其移出名冊。
第九條 經本會輪派之案件,於本會通知後,未於三工作日回覆者,視為不願意承辦,
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會員同意承辦輪辦信託案件後,有正當理由而無法繼續承辦者,應於三工作日
內以書面載明事由,通知本會及委託單位(人)。
第十一條 經本會輪派之信託案件,會員應預先收取酬金並回報酬金數額予本會。
前項酬金逾新台幣三萬元之部分,應捐贈百分之十之金額予本會,以作為本會
信託制度改進及業務推展之用。
第二項之金額應於會員收受酬金後三十日內繳納本會,逾期經本會催告乙次仍
不繳納者,本會得停止其輪辦信託案件,並將其移出名冊。
第十二條 本辦法修正,經本會通知會員後,會員應詳細閱覽修正後之規定,並再次簽立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聲明書,經本會通知後三十日內不簽立聲明書者,本會
得停止其輪辦信託案件,並將其移出名冊。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施行之,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