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各項會務及補助辦法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所屬社團補助辦法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所屬社團補助辦法
民國88年2月6日經第23屆第1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制定
民國90年6月15日經第24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民國103年3月4日經第28屆第6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辦法名稱及增修部分條文
民國104年10月3日經第29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增修部分條文
民國105年8月4日經第29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民國106年12月14日經第29屆第1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第二至四項條文
民國110年10月7日經第31屆第3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及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
第一條
本會社團,分為下列五種:
一、綜合性社團:以涵蓋多種性質為目的之社團。
二、學藝性社團:以學術研究及技藝為目的之社團。
三、音樂性社團:以音樂或樂器之演練、表演或欣賞為目的之社團。
四、體育性社團:以體能鍛鍊或表演為目的之社團。
五、聯誼性社團:以促進聯誼為目的之社團。
第二條
社團應有十名以上會員聯名發起,填報「社團成立申請書」,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申請。
社團名稱應冠臺中律師公會。
第一項之會員,包括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
第三條
社團成立申請應檢具章程、發起會員連署簽名單,送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通過成立。
相同宗旨或性質之社團,不得重複成立。
第四條
社團組織章程應記載事項:
一、總則(名稱、創立時間)。
二、宗旨(成立目的)。
三、社員資格(入社、退社、除名等條件,權利與義務說明)。
四、會議(社員大會、幹部會議、定期及不定期會議之目的與功能)。
五、活動(例行性、配合性活動之計劃)。
六、組織(社長及各幹部職責、權限、任期、選任方式)。
七、社費(入社費、經常性會費)。
八、附則(訂定章程之年月日及章程修改)。
第五條
社團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發起人應即於公會網站及公會休息室公開召收社員,並召開第一次社員大會,選舉幹部,並將會議紀錄及社員名冊送請公會備查。
第六條
社團核准成立後,社團名稱不得擅自更改。
社團應定期於公會網站及公會休息室公告公開招收社員,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申請加入。
第六條之一
社團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出前一年度之活動紀錄、出席冊、支出明細及該年度之例行活動計畫,送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備查。
第六條之二
社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理監事聯席會議得廢止其成立:
一、連續二年,未依前條規定送請備查。
二、連續二年,無任何活動記錄。
三、連續二年,各次活動人數均不足十名會員。
四、未定期於本會網站及公會休息室公開招收社員。
五、違背社團組織章程,情節重大。
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情形,理監事聯席會議應先通知社團改善。
第七條
各社團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年度補助及活動補助,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給予補助。
第八條
社團依第六條之一規定送請備查後,得申請年度補助。但新社團依第五條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應於二個月內申請當年度之年度補助。
社團逾越第六條之一規定期限送請備查,不得申請年度補助。
年度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二萬元。但理監事聯席會議得斟酌社團性質、活動頻率、參與活動會員人數、協助本會舉辦活動、助益本會形象等情形,於新台幣一萬元內予以增加或減少。
年度補助未支用完畢,社團於依第六條之一送請備查時,應同時將餘款繳回本會。但社團為購置資產或有其他運用,將年度補助予以提撥,經載明於第六條之一所訂例行活動計畫,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時,不在此限。
第九條
社團主動申請舉辦活動或代表本會參加活動,得於活動二個月前,提出書面計劃及預算書送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後,給予活動補助。
活動補助金額,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地方性活動,不得逾新台幣十二萬元。
二、全國性活動,不得逾新台幣二十萬元。
地方性及全國性活動補助,每年度各以一次為限。活動補助金額,合計不得逾新台幣二十萬元。
逾越第一項之期限時,不得申請活動補助。
第一項之審查,應斟酌社團性質、活動規模、參與活動會員人數、助益本會形象等情形。
活動結束後二十日內,社團應檢附活動收支明細,送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備查。
活動補助未支用完畢,社團依前項送請備查時,應同時將餘款繳回本會。
第十條
各社團年度補助及活動補助,限用於場地、設備、器具、交通、制服、競賽獎品及指導老師鐘點費等必要項目,不得用於慶功宴、聯誼餐會。
第十一條
各社團幹部應採無給職,不得藉故編列職員薪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理監事聯席會議訂立,修改時亦同。
本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自103年5月1起施行。
104年10月3日第29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之第九條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110年10月7日第31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之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103年3月1日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成立之社團,其社團資格不受影響,不適用本辦法第2條第1項及第3條至第5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