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0月4日第30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訂定
一、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崇敬及宣慰本會會員因公殉難、為社會公義犧牲或對本會有卓著貢獻者逝世後,於其靈柩覆蓋會旗,特訂定本要點。
二、現任或卸任理事長、卸任輪值常務理事逝世,得以會旗覆蓋靈柩。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會旗覆蓋靈柩:
(一)符合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
(二)因公殉職或為社會公義犧牲。
(三)於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
(四)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
符合前項規定,應由建議覆蓋會旗人員敘明經歷、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會核定後,由本會辦理會旗覆蓋靈柩事宜,並得頒給褒揚狀。
四、覆蓋會旗者,以與逝世者身分相當、階級相同或較高者為原則。
五、覆蓋靈柩之會旗,應避免觸及地面。
六、覆蓋會旗儀式如附件。
八、於靈柩入葬之前,由抬柩者將會旗水平持起摺疊,於靈柩入葬後,送交逝世者遺屬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