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相關規章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會館管理辦法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會館管理辦法
本辦法於民國108年4月11日第30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制訂。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10月7日第31屆第3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第2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
民國111年12月1日第31屆第10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第6條、第7條。
第一條
本會為有效促進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2段218號32樓新購會館(以下簡稱本會館)之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館之管理,以推展會務及服務會員為主要目的,並得適度對外開放。
第三條
本會得設「會館管理委員會」協助本會館之運作,其主任委員、委員由理事長提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任命之。
第四條
本會館主要分為行政區、會議室、進修室、交誼室,除就本會會務之需求開放外,並得適度對外開放。
第五條
行政區供本會會務人員辦公使用,受理事務之洽辦,並接待本會貴賓及訪客。
第六條
會議室主要作為本會會內會議,及本會主辦或協辦活動之會議使用,並得開放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其他律師公會申請借用之。
申請會議室之使用,前項情形,除本會之理監事會議無庸申請外,其餘應由會議承辦單位或承辦人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本會或會館管理委員會審核其借用目的與會務實際使用狀況後,通知借用人是否准許出借。
本會會內會議及本會主辦、協辦之活動使用本會會議室,得酌收場地費用、設備維護費用及人事差勤或加班費用。
會議室出借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其他律師公會使用時,應收取場地費用、設備維護費用及人事差勤或加班費用。
第三、四項費用由「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會館會議室及進修室外借須知暨收費標準」另訂之。
第七條
本會之進修室,作為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其他律師公會主辦之在職進修及研討活動使用。
申請進修室之使用,應由在職進修及研討活動承辦單位或承辦人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本會或會館管理委員會審核其借用目的與會內實際使用狀況後,通知借用人是否准許出借。
本會主辦或協辦之在職進修及研討活動使用本會進修室,得酌收場地費用、設備維護費用及人事差勤或加班費用。
進修室出借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其他律師公會使用時,應收取場地費用、設備維護費用及人事差勤或加班費用。
第三、四項費用由「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會館會議室及進修室外借須知暨收費標準」另訂之。
第八條
本會之交誼室,提供會員活動,以及本會社團之常態性練習使用。
申請交誼室之使用,於三個月前開放登記,應由會員活動承辦人或本會社團負責人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本會或會館管理委員會審核其借用目的與會內實際使用狀況後,通知借用人是否准許出借。
會員活動或各社團間之借用時間如有衝突,以先申請者為優先;如會員活動或社團使用時間與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活動時間衝突,則以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活動為優先。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定之。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