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相關規章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會館會議室及進修室外借須知暨收費標準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會館會議室及進修室外借須知暨收費標準
本辦法於民國108年4月11日第30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制訂。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10月7日第31屆第3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所有條文文字「本公會」修正為「本會」,修正第9條、第11條、第14條
民國111年12月1日第31屆第10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第4條。
一、為使本會會館會議室及進修室之借用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辦法。
二、為管理本會會議室及進修室之借用事宜,本會得指派會務人員專責辦理。
三、借用時間原則上以每三小時為一單元,即每天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晚上六時至九時。
每次得借用一單元,或連續借用兩單元(即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或下午二時至晚上九
時)。
四、使用會議室或進修室之費用如下:
1、使用於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活動者,得酌收場地費用、設備維護費用及人事差勤或加班費用。
2、於本會上班時間內使用會議室或進修室者,每單元費用(含一切費用,包括場地
費用、設備維護費用及人事協助費用)為新台幣5000元。
3、於公會上班時間外使用會議室或進修室者,除按前條收費外,每一單元須加收人
事加班費用及設備維護費用新台幣7000元。
五、借用人應遵守借用時間,如借用時間延長者,前十五分鐘,不予收費,超過十五分鐘
後含前十五分鐘併計,每半小時增收新台幣2000元,逾時不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算。
六、會議室及進修室之借用,借用人應於使用日兩週前提出申請,並於使用日前五日以電話
向本會確認。
借用人於獲准借用時,應依通知先行繳付百分之五十之定金,餘款於使用結束前繳清。
七、會議室及進修室之鑰匙,如有需要,得由借用人向專責人員索取並保管之,並於使用結
束後歸還。
八、本會如因臨時目的須收回使用時,本會將立即通知借用人,如借用人無法改期而放棄借
用時,本公會無息返還原繳之費用,借用人不得異議。
九、會議室及進修室之活動內容應與申請借用之目的相符,並不得轉借或轉租他人使用,如
有違反或抵觸本辦法之情形,本會得立即終止借用,日後不再出借予同一借用人。
十、借用人如有布置會議室或進修室之必要,應於布置前與本公會聯繫確認,且不得裝設危
害安全之器材或破壞牆面,使用結束後應回復原狀並保持整潔。
十一、會議室及進修室內之各項設備,未經事前允許,不得擅自拆除,亦不得私自架設其他
設備。
十二、借用人應負責場地整潔及設備之維護,並應通知與會人員本會館全面禁煙與檳榔,禁
止攜帶寵物,且不得有喧嘩鬧事之情形。
十三、辦理活動時,活動音量應遵守噪音管制標準,以維場地安寧。
借用期間如造成本會相關設備或物品毀損,借用人應立即主動通知專責人員,並照價
賠償或修復,如有違反,本會除請求賠償外,將不再出借予同一借用人。
十四、借用期間如造成本會相關設備或物品毀損,借用人應立即主動通知專責人員,並照價
賠償或修復,如有違反,本會除請求賠償外,將不再出借予同一借用人。
十五、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定之。
十六、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