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相關規章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會館會議室及進修室外借須知暨收費標準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會館會議室及進修室外借須知暨收費標準

 

本辦法於民國108年4月11日第30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制訂。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10月7日第31屆第3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所有條文文字「本公會」修正為「本會」,修正第9條、第11條、第14條

民國111年12月1日第31屆第10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第4條。

 

一、為使本會會館會議室及進修室之借用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辦法。

二、為管理本會會議室及進修室之借用事宜,本會得指派會務人員專責辦理。

三、借用時間原則上以每三小時為一單元,即每天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晚上六時至九時。

   每次得借用一單元,或連續借用兩單元(即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或下午二時至晚上九

        時)。

四、使用會議室或進修室之費用如下:

  1、使用於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活動者,得酌收場地費用、設備維護費用及人事差勤或加班費用

  2、於本會上班時間內使用會議室或進修室者,每單元費用(含一切費用,包括場地
             費用、設備維護
費用及人事協助費用)為新台幣5000元。

  3、於公會上班時間外使用會議室或進修室者,除按前條收費外,每一單元須加收人
             事加班費用及設
備維護費用新台幣7000元。

五、借用人應遵守借用時間,如借用時間延長者,前十五分鐘,不予收費,超過十五分鐘

       後含前十五分鐘併計,每半小時增收新台幣2000元,逾時不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算。

六、會議室及進修室之借用,借用人應於使用日兩週前提出申請,並於使用日前五日以電話
       向本會確認。

       借用人於獲准借用時,應依通知先行繳付百分之五十之定金,餘款於使用結束前繳清。

七、會議室及進修室之鑰匙,如有需要,得由借用人向專責人員索取並保管之,並於使用結

       束後歸還。

八、本會如因臨時目的須收回使用時,本會將立即通知借用人,如借用人無法改期而放棄借

       用時,本公會無息返還原繳之費用,借用人不得異議。

九、會議室及進修室之活動內容應與申請借用之目的相符,並不得轉借或轉租他人使用,如
       有違反或抵觸
本辦法之情形,本會得立即終止借用,日後不再出借予同一借用人。

十、借用人如有布置會議室或進修室之必要,應於布置前與本公會聯繫確認,且不得裝設危
       害安全之器材
或破壞牆面,使用結束後應回復原狀並保持整潔。

十一、會議室及進修室內之各項設備,未經事前允許,不得擅自拆除,亦不得私自架設其他
           設備。

十二、借用人應負責場地整潔及設備之維護,並應通知與會人員本會館全面禁煙與檳榔,禁
           止攜帶寵物,
且不得有喧嘩鬧事之情形。

十三、辦理活動時,活動音量應遵守噪音管制標準,以維場地安寧。

           借用期間如造成本會相關設備或物品毀損,借用人應立即主動通知專責人員,並照價
           賠償或修復,如有違反,本會除請求賠償外,將不再出借予同一借用人。

十四、借用期間如造成本會相關設備或物品毀損,借用人應立即主動通知專責人員,並照價
            賠償或修復,如有違反,本會除請求賠償外,將不再出借予同一借用人。

十五、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定之。

十六、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