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相關規章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辦事細則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辦事細則

原制定日期: 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修正日期:經 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日 第廿二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二項、第八、九條、第十條第一、二款、第十二、十三條及第十五至十八條等條文經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廿三日 第廿五屆第十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細則名稱、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至十七條、第二十條、增列第七條第四項、及刪除第十八條等條文

第一條

本會會務,除法令、章程別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二條

左列事項應經理事會決議處理:
一、年度工作計劃之審議。
二、預、決算案之審議。
三、 秘書長、副秘書長、 各種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 、各組主任、副主任 之聘、解任。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處理。

第三條

左列事項應經監事會決議處理:
一、審核本會收支帳目。
二、監查會務執行情形。
三、監察報告之審議。


第四條

左列事項應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處理:
一、涉及理事會與監事會職權事項之審議。
二、會員大會交辦事項。
三、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移請處理事項。

第五條

左列事項由常務理事會決議處理:
一、 提出理事會、會員大會之議案。
二、理事會 授權 事項。
三、 其他應經理事會決議事項因情事急迫而不及提出者。但應於辦理後十日內,提請理事會追認。

第六條

各委員會應研議各該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七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得與常務理事共同處理日常事務;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如未指定時,由其餘常務理事推舉一人代理,常務監事處理日常監察事務;秘書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指定副秘書長一人代理。如未指定時,由其餘常務理事指定一人代理。

第八條

本會設文書、財務、編輯、公關、總務五組,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並分掌左列事項:
一、文書組辦理議事、文書撰擬、收發、登錄、保存等事項。
二、財務組辦理財務、會計、出納事項。
三、編輯組辦理會務通訊、會員錄編輯事項。
四、公關組辦理公關事務。
五、總務組辦理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第九條

各組主任、副主任、總幹事、幹事於辦理監事會事務時受常務監事之指揮監督。

第十條

本會收發文件,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收文:收件時,應登記收文簿、記明編號、日期、機關、案由,由幹事、總幹事或主任擬辦轉送 秘書長、 理事長,批示後辦理,按月裝訂成卷,歸檔保存。
二、發文:由幹事、總幹事或主任擬稿轉送 秘書長、 理事長,批示後辦理,登記於發文簿,用印後發文,其原稿按月裝訂成卷,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

文件款物,應列冊登記妥為保存,未經公佈之文件,各職員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十二條

本會行文,均以理事長名義行之。

第十三條

本會各項費用之收支,應檢附憑證單據、製作傳票,由經辦人簽章,送由總幹事、財務主任,層轉 秘書長、 理事長審核後收支。

第十四條

本會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悉數存入本會銀行帳戶。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本會款項得按基金性質分類開戶儲存。

第十五條

本會每月收支情形,由幹事製作收支報告表,連同有關憑證單據、簿冊,提請總幹事、財務主任、 秘書長、 理事長核定及常務監事監核後,由常務理事會提請理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

每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總幹事、財務主任應編製決算報告書,經 秘書長、 理事長核定,提常務理事會審議,送請理事會決議通過送監事會監核後,連同審核報告提請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本會購置物品,先由主辦人簽擬名稱、種類、數量、價格,經總幹事、總務主任層轉 秘書長、 理事長核准後,始得購置, 但各項支出金額在新台幣陸萬元以下者,得經理事長核准後辦理。

第十八條(刪除)
第十九條

本會購置物品,應由主辦人會同財務主任簽章驗收,並妥善保管使用。

第二十條

理事會移交時,應即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應會同常務監事,依內政部規定作成移交清冊,切實移交。職員之移交,由總幹事 、秘書長 監督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實施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