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倫理規範研習辦法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 受懲戒處分會員自費接受額外律師倫理規範研習辦法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受懲戒處分會員自費接受額外律師倫理規範研習辦法

 

民國113年3月6日第31屆第6次臨時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訂定

 

第一條

本會為辦理自費律師倫理規範研習相關事宜,依律師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受懲戒處分會員自費接受額外律師倫理規範研習辦法」,特訂定本辦法。

受律師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研習」懲戒之會員(下稱受懲戒會員),參加本會自行舉辦之自費律師倫理規範研習,依本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受懲戒會員於懲戒處分確定後,於期限內參加本會自行舉辦之律師倫理規範研習課程,應依本會開設之律師倫理規範相關課程進行觀看,始能完成懲戒處分所命時數之研習。

 

第三條

本會辦理前項研習課程,按每小時新臺幣10,000元向參加之受懲戒會員收取之。

 

第四條

因本會已開設律師倫理規範相關課程,故不許可受懲戒會員參與其他地方公會開設之律師倫理規範相關課程,亦不採計該課程之時數。

為確認受懲戒會員是否觀看完畢該課程,故指定觀看之方式,應於本會上班時間,在本會會館觀看該課程。

受懲戒會員觀看未經本會許可或未依本會指定方式者,本會不採計該課程之時數。

 

第五條

受懲戒會員參與律師倫理規範課程時數之採計,以實際上課時間計算,每一小時核給一時數。因參與課程之食宿及在途期間,不得計入。

 

第六條

同一課程時數以採計一次為限,且不得與律師在職進修時數重複採計。

 

第七條

受懲戒會員完成懲戒處分所定研習時數者,得向本會申請核發研習時數證明書。

受懲戒會員完成前項研習事項者,本會應登錄於會務系統存查。

 

第八條

受懲戒會員無正當理由未能於懲戒處分所定期間內完成研習時數者,本會得依下列方式處置,以督促其完成研習:

一、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而退會者,於完成研習時數前,得依律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拒絕其入會。

二、受停止執行職務以外之懲戒處分,經本會限期改善而仍未能完成研習時數者,本會得依律師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