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司法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修復調解促進者倫理規範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修復調解促進者倫理規範
第1條
本會為使會員擔任修復調解促進者(以下簡稱促進者)執行修復調解案件時,基於專業知能並秉持倫理自覺,促進紛爭事件之解決,訂定本規範。
第2條
促進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促進者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修復事件當事人者。
二、促進者為該修復調解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促進者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修復調解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促進者現為或曾為該修復調解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促進者於該修復調解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促進者於該修復調解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促進者曾參與該修復調解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促進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案時告知當事人,經當事人同意後,或告知後五日不為反對意見者,得不迴避:
一、促進者同一事務所之其他律師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促進者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第3條
促進者辦理修復調解案件應尊重每位參與者之尊嚴與自我決定權,不得以強迫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式使其參與修復調解程序或簽署協議。
第4條
促進者辦理修復調解案件應尊重參與者之性別、種族、信仰及多元文化差異,並應公平對待修復調解程序之參與者。
第5條
促進者辦理修復調解案件應客觀中立,態度誠懇、語氣平和,避免使用指導、批評或勸誘之語氣,並應讓參與者充分抒發對事件之感受、影響及需要,除有妨礙程序進行者外,不得隨意中斷參與者發言。
第6條
促進者因修復調解案件而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予保密。
第7條
促進者於修復調解程序進行前,應向參與者說明修復之目的、程序、法律效果 以及參與者任一方得隨時終止修復調解程序之權利。
第8條
促進者在修復調解程序中應維持雙方權力均衡,於雙方權力失衡時,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維護參與者之權利及安全。
第9條
促進者結案後不得與修復調解案件之參與者私下接觸。
第10條
促進者應妥善保管修復調解案件相關資料與記錄,任何形式之紀錄均不得外洩,於承辦修復調解案件終結後,應將資料檢還本會或銷毀,不得留存或利用當事人資料。
第11條
促進者辦理修復調解案件應遵守本會實施修復調解案件所制定之程序與規範,並遵期繳交辦理修復調解案件之下列文書資料:
一、參與者基本權利告知書、促進者聲明書。
二、個案評估表、會前會紀錄。
三、修復會議紀錄,若無進行修復會議則免繳此項文書資料。
四、協議書,若無達成協議則免繳此項文書資料。
五、結案報告、結案回饋問卷及工作時數表。
第12條
促進者辦理修復調解案件,不得接受參與修復調解案件之參與者請託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亦不得於辦理修復調解案件過程中藉機招攬業務或向參與者收取任何費用。
修復調解案件結案後,促進者不得辦理同一或實質相關連案件的訴訟或非訟業務。
第13條
促進者違反本規範或有不適任行為時,應受本會勸誡改善之;如違規情節重大或仍不改善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辦理案件之權利乙次、數次或終止其辦理修復調解之權利,並將其移出造冊名單。
經本會暫停辦案或移出名單情形者,促進者應檢還承辦中之修復調解案件相關資料,並中止其進行中之修復調解程序 。
第14條
本規範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變更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