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司法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修復調解促進者實習與督導辦法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修復調解促進者實習與督導辦法
第1條
本會為提升辦理修復調解案件之品質、落實經驗傳承,以及培養本會修復調解促進者從事修復調解業務之專業知能,訂立本辦法。
第2條
本會修復式正義委員會得自本會列冊登記之修復調解促進者(以下簡稱促進者)中遴選一定資格者,為本會之促進者督導或帶領實習之促進者指導。
促進者督導及促進者指導之資格,由修復式正義委員會另訂之。
第3條
會員檢具已完成法務部或司法院自行辦理或核備辦理之修復式司法促進者培訓課程,且符合推薦標準之證明文件,得申請參加本會之促進者實習程序。
本會促進者實習程序,實習促進者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全程參與案件之會前會以及修復會議。
二、完成並繳交修復調解案件之相關表單。
三、完成並繳交促進者指導指派該修復案件之工作任務或觀察記錄。
促進者指導應對實習促進者參與實習之表現給予評核,並送請修復式正義委員會審查。經修復式正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由本會發給實習合格之證明。
會員參加本會促進者實習程序,亦應遵守本會促進者倫理規範及律師倫理規範。如有違反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中止或拒絕其參加本會促進者實習程序。
第4條
本會依促進者實習程序申請名冊之次序指派實習案件,每一案件得由一人或二人共同實習之。
經本會指派實習案件,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實習程序者,應俟上述事由發生時之本會促進者實習程序申請名冊之全體會員完成實習後,始得再指派參加本會促進者實習程序。
第5條
促進者辦理修復調解案件期間,應接受本會之團體督導。
本會得將一定期間內承辦修復調解案件之促進者,組成小組,並指派督導,進行團體督導。
受團體督導之促進者,應輪流以書面報告其所承辦修復調解案件之執行情形。
促進者督導應指定小組成員將團體督導會議中之報告、討論情形等,製成紀錄,繳交本會存查。
受團體督導之促進者,參與團體督導之出席率不得低於三分之二。
第6條
未依前條規定接受本會團體督導之促進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辦理案件之權利乙次、數次或終止其辦理修復調解案件之權利,並將其移出造冊名單。
第7條
本辦法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變更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