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司法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辦理修復式調解辦法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辦理修復式調解辦法

(110.10)

第1條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下稱本會)為辦理修復式調解,促進紛爭事件之當事人及受到該事件影響之第三人對話,自主解決紛爭,特立此辦法。

 

第2條

本會接受各機關、團體轉介或個人申請選派本會登記之修復調解促進者進行修復式調解。

機關、團體或個人向本會申請轉介或申請時,得指定本會登記之修復調解促進者。

修復調解促進者接案時應揭露與兩造有無本會倫理規範第二條所定之迴避事由,轉介機關或團體及申請人知悉有迴避事由,得於五日內向本會書面申請更換修復調解促進者,逾期未申請,視為兩造合意由該修復調解促進者辦理調解。

 

第3條

本會之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下合稱會員)得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後,列冊登記為本會之修復調解促進者:

一、完成法務部或司法院自行辦理或核備辦理之初階修復式司法促進者培訓課程,且符合推薦標準者。

二、完成本會之實習程序並審查通過者。

本辦法通過前,會員已於各地檢署擔任修復促進者並實際接案者,毋須實習,亦得免附合乎推薦標準及實習合格之證明。

本會得向修復式司法促進者培訓課程辦理單位函查申請會員是否符合推薦標準。

會員登記後,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退出並終止轉介個案。

 

第4條

本會接受個案轉介或申請,經評估開案後,除有指定修復調解促進者(以下簡稱促進者)外,由修復式正義委員會視紛爭之繁簡,以及促進者之專長,選派一名或數名促進者共同辦理之。

選派之促進者如不願承辦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三日內以書面告知本會承辦人員。

 

第5條

促進者辦理個案期間,應接受本會之團體督導。

促進者辦理修復調解個案後,不得再受任處理同一或實質相關案件之訴訟或非訟事務。

本會之促進者,每一年應參與本會所舉辦或承認之修復調解相關培訓課程六小時以上,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予本會。未檢具前項證明文件者,本會得暫停派案至其完成檢附前項時數之培訓課程證明。

促進者辦理個案時,應遵守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促進者倫理規範及律師倫理規範。如有違反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辦理案件之權利乙次、數次或終止其辦理修復式調解之權利,並將其移出造冊名單。

 

第6條

促進者同意承辦修復式調解案件後,本會得將其之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等辦理業務相關資訊提供予轉介機關或團體及申請人,由促進者與轉介機關或團體及申請人自行聯繫,本會不介入修復式調解個案之聯繫或處理。

促進者辦理修復式調解時,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本會概不負責。

 

第7條

本會接受公務機關轉介修復調解,收費標準如下:

一、會前會及主持修復會議鐘點費,每小時新台幣(下同)2000元。

二、撰寫談話、會議紀錄及報告,3000元。

三、協同雙方至法院將雙方協議內容做成調解筆錄,3000元。

四、外縣市之交通費用。

五、公務機關得限制前項第一款請款之最高時數。

六、全案最高酬金不得逾40000元。

本會接受團體轉介或個人申請修復調解,收費標準如下:

一、會前會及主持修復會議鐘點費,每小時新台幣(下同)2500元。

二、撰寫談話、會議紀錄及報告,5000元。

三、簽立協議書,5000元。

四、協同雙方至法院將雙方協議內容做成調解筆錄,5000元。

五、外縣市之交通費用。

六、其他,由本會與轉介團體或個人協議之。

調解當事人於程序進行中得隨時終止調解,促進者經評估後,亦可告知雙方終止調解程序,並向轉介機關或團體辦理結案。

促進者進行修復調解之各項程序,均應製作工作時數表及相關表格(如附件一),於結案請款時,一併交付。但個人申請修復調解時,得僅交付工作時數表。

個人申請修復調解,本會得預收25000元,並於結案時依工作時數表進行結算。

 

第8條

促進者依前條所承辦之案件,應於結案收受酬金後一個月內提繳10%予本會,作為本會從事修復式調解之推廣、教育訓練、督導及相關行政支出等費用。

促進者逾期未繳納本會上開費用,經本會會務人員書面催告乙次仍不繳納者,本會得終止轉介該會員辦理促進者案件之權利,並將其移出造冊名單。

 

第9條

本會得自列冊登記之修復調解促進者中,選任一定資格之會員,擔任本會修復調解促進者之督導或帶理實習程序之指導。

前項促進者督導及促進者指導之資格,由修復式正義委員會另訂之。

 

第10條

會員辦理修復調解案件,應自行提供安全保密之會議空間,本會不提供會館使用。

 

第11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決議通過後實施,變更者亦同。

 

附件一:臺中律師公會修復調解促進者願任登記表